流浪動物為什麼這麼多?一問一答,回頭看源頭
重返12夜
2026 Jul 10 泡知識
Q:每次吵安樂死,大家在吵什麼?
大家吵的永遠是收容所那端——量能不夠、週轉太慢、經費不足。但很少有人願意往前一步問:這些動物,到底是從哪裡來的?
Q:那答案是什麼?
生命教育的缺席,加上棄養零成本,加上私繁毫無管束。這三件事,才是讓收容所永遠「爆量」的真正源頭。
Q:為什麼會有人養了又棄養?
常聽到的理由翻來覆去就那幾種:工作太忙沒時間顧、家人不允許養、結婚了、生小孩了、生病了沒錢醫。這些理由聽起來合情合理,但拆開來看,其實都指向同一件事——當初根本沒有想清楚,就因為一時衝動把牠帶回家。
Q:所以問題出在哪裡?
沒有人告訴他們,養一隻動物是十幾年的承諾,會生病、會老、會需要花錢花時間。等到現實擊碎了想像,第一個念頭不是「我該怎麼負責」,而是「我該怎麼脫手」。這就是生命教育缺席的代價。國外從小學就開始教「你要為一個生命負責到牠終老」,而我們的教育體系裡,幾乎沒有這一塊。於是每一代人,都用同樣天真的方式衝動養寵物,再用同樣冷血的方式棄養,一代一代重複。
Q:養寵物有門檻嗎?棄養有罰則嗎?
台灣要養一隻狗、一隻貓,幾乎沒有任何門檻——不用考核、不用證照、不用證明你有能力照顧牠一輩子。相較之下,德國、瑞士等國家對飼主有更嚴格的資格要求,甚至要求上課、考試。我們這裡呢?只要你想養,隨時可以養,隨時也可以丟。
Q:那罰則呢?沒用嗎?
《動物保護法》上明明白白寫著棄養有罰則,但現實中查緝與舉證極度困難,執法量能也遠遠不足。結果就是:法規是寫給看的,不是寫給執行的。棄養的人心裡清楚,反正不會被抓、抓到也未必被罰,於是棄養變成一件毫無成本的選擇。
Q:那繁殖業者呢?不是有法規管嗎?
依《動物保護法》第22條規定,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,除非申請許可、領有營業證照,才能合法經營繁殖、買賣或寄養。子法《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》也對合法繁殖業者訂出具體規範——供繁殖動物滿一歲以上才能配種、超過七歲應絕育、連續兩年內繁殖不得超過三胎、終生不得超過七胎,還要求健康檢查與遺傳疾病篩檢。
Q:聽起來規範得很完整,問題在哪?
這一整套規則,管的是「有登記的合法業者」。真正氾濫的,是那些從來沒進入這個系統的人——社團裡三不五時就看到「自家狗狗生了一窩,開放認養」的貼文。講白了,這種行為多半就是未經許可的私自繁殖與販售,只是換了「認養」這個好聽的說法規避法律。這些人,其實就是在做繁殖業者被規範的事,卻完全不受任何規範約束。沒人查、沒人管,久了大家都覺得這很正常,甚至覺得這是「做好事」。
法規存在,但對這一大塊私繁行為完全視而不見,這才是最讓人火大的地方。
Q:有沒有具體的例子,證明「執法不彰」不是空話?
有,是我自己的親身經歷。我家泡彈曾經三次被一隻不牽繩的杜高犬追著攻擊。第三次我忍無可忍上前制止,跟飼主起了衝突,當下報警並向動保處檢舉,還拍了影片把整件事的來龍去脈講清楚,後來甚至上了新聞。
Q:後來呢?
後來才知道,這個飼主根本是慣犯,動保處早就開過他好幾張罰單——但他一張都沒繳。
Q:那為什麼他還是一犯再犯?
因為罰單開了跟沒開一樣。沒有強制追繳、沒有後續裁罰升級,他大可以繼續放養、繼續不牽繩、繼續讓自己的狗攻擊別人的狗,反正這幾張罰單,最後也不痛不癢。
這不是單一個案,這是整個執法系統的縮影——立法容易,執行才是真正的考驗,而我們的政府,一直在後者上交白卷。
Q:所以流浪動物問題,到底該怎麼解?
流浪動物問題,從來不是「收容所量能不夠」這麼簡單,而是源頭三個環節同時失守:
生命教育要從小紮根——讓每一個人在養寵物之前,就先理解這是一份長達十幾年的責任,而不是一時興起的決定。
飼養與棄養都要有門檻與代價——訂出合理的飼養資格審核,並且讓棄養罰則真正被執行,而不是紙上談兵、開了也沒人追繳。
嚴懲私自繁殖——不管是地下繁殖場,還是社團裡打著「認養」名義的個人配種,只要沒有合法登記,就該被查緝與裁罰,不能再讓這塊灰色地帶被放任下去。
Q:最後一句話?
這些事情,全部都比「打一針讓牠們消失」困難,也全部都比「打一針讓牠們消失」更貴、更慢、更需要決心。但也正因為如此,這些才是真正能讓收容所不再「爆量」的解方。
安樂死解決的從來不是問題本身,
只是讓問題暫時從我們眼前消失而已。
訂閱電子報,掌握最新文章。
蘇仲太
bobojoi 泡泡家族 創辦人・世界紀錄保持人・泡泡藝術家